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 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庭审中,当日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原告当庭承认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 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法院认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2014年11月25日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
后经法庭调查 、庭审质证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法院予以支持。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原告何某诉称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
本案中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后被告向其借款,但无请求力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 ,原告撤诉。并约定了5分利息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。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在借钱的过程中 ,